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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执业自查

发布日期:2024-04-28 浏览次数:842

为加强行业自律,严格依法执业,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确保公众就医安全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利益,本单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(含中医药管理部门,下同)及社会各界作出如下郑重承诺,并请监督:

一、严格依法执业,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认真遵守《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护士条例》等有关医疗卫生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。

二、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,不超范围执业;所有执业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并按规定及时注册,不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。

三、不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不对外出租、承包科室。规培生、实习生、进修生和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应诊疗活动,不单独执业。

四、医院印章、银行账户、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(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时,与第一名称相同)。坚决杜绝假专家、假医生坐诊;医疗广告依法上报审批,不刊播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。

五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。

六、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。严格执行消毒、隔离和无菌操作等规章制度,严防院内感染。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、处置等工作。

七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,规范各类诊疗行为,提高诊疗服务水平,确保医疗安全。规范各种医疗文书书写,严格按照《处方管理办法》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等规定执行。

八、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、法规,加强药品管理。不使用假药、劣药和过期失效药品。

九、贯彻执行上级《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确保工作落到实处,取得实效。

十、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监督管理,按照规定及时申请校验,若有任何变更,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部门同意后,方从事相关的执业活动。